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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26-01-31        浏览次数:34        返回列表

《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以下是对该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发布背景与目的

  • 背景: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交易规模快速扩大。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区域战略,积极推动华中(东四省)电力市场建设,促进区域内电力余缺互济和资源优化配置,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制订了《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

  • 目的:该细则旨在助力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余缺互济,支撑电力保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电力系统经济运行。

二、细则内容

  • 定义与范围:细则所称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是指在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进一步挖掘华中区域(东四省)省间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之间开展的日前、日内电能量余缺互济交易。互济交易为实物交易。

  • 交易模式:优先采取“交易双方报量报价”的模式(以下简称“双边模式”)开展。对于采用双边模式交易后的保供电、促消纳交易剩余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采取“沿用省间保供电(促消纳)交易的售电方(购电方)申报的量价数据,购电方(售电方)作为价格接受者,继续开展余量出清”的模式(以下简称“单边模式”),最大限度满足华中电网省间电力互济交易需求。

  • 交易品种:包括省间保供电互济交易和省间促消纳互济交易两个交易品种。优先开展省间保供电互济交易,再开展省间促消纳互济交易。

  •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华中电网省间电力互济交易的发电企业(含抽水蓄能电站)、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调用新型储能、独立参与市场的负荷侧可调节资源、通过聚合方式代理相关资源参与市场的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等)和电力用户。

  • 报价机制:为防止价格剧烈波动,限制经营主体行使市场力,对互济交易报价实行限价。例如,售电方最低报价不低于0元/兆瓦时(市场运行初期暂定为0),最高报价不得超过华中区域东四省燃煤基准电价最大值的1.3倍。

  • 交易组织流程:包括日前交易和日内交易。日前交易以整个运行日为一个交易周期开展,购售电双方在日前交易组织环节可同时进行日前及日内交易申报。日内交易分五个固定交易周期开展,购售电双方在日内交易组织环节可对日前上报的日内交易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三、实施意义

  • 促进电力余缺互济:通过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可以有效缓解华中区域(东四省)因天气突变、机组临时故障或新能源出力波动导致的短期电力缺口或盈余问题。

  • 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互济交易有助于将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的电力输送到负荷中心,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时空分布不均问题,加快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

  • 推动电力市场建设:该细则的发布是深入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有助于打破省间壁垒,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

  • 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引入供需两侧不同类型的多元经营主体同台竞价机制,构建“双边+单边”的出清模式,有助于提升区域市场价格发现能力,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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