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内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项目则不低于40%,超出比例限制的发电量需由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自行消纳。
细则核心内容
自用比例要求:
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辖区内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超出比例限制:超出上述比例限制的发电量,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
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需由重庆市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认,以确保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机关为区县能源主管部门。
项目备案信息需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上网模式、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额等。
电网接入与运行调度: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消纳监测等工作。
配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持续提升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区县要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条件、要求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
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并取得户主书面意见,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细则影响与意义
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通过明确自用比例要求,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更加注重自发自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规范市场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加强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调度等方面的监管,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