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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2025-08-01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1. 立法目的:促进山南市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优化能源供应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2. 定义:清洁能源产业包括水力发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3. 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创新驱动、高效利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民生为本、共享发展,底线思维、安全保障的原则。

  4. 鼓励市场参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 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有需要编制本县能源发展规划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 产业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投资促进、能源等部门根据全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域功能定位,优化清洁能源产业布局。在风光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逐步扩大示范规模,探索季节性储能和电网调峰。结合国家“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经验,在风光资源富集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新能源基地,推动新能源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7. 风电与太阳能开发:市、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风能、太阳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风电、光伏规模化开发方案,鼓励在资源丰富、电网接入条件好、消纳能力强的区域有序建设风电小基地和光伏发电基地,支持就近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8. 农村清洁能源利用: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牧光互补等模式,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

  9. 电网建设与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结合清洁能源合理利用率、电价承受能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快电网建设,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国网山南供电公司及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并网服务,及时受理并网申请,按时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参与审查、电网设施建设改造等工作,保障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运行。

  10. 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电设施。

  11. 支持范围:支持优先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合理开发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在水电开发中同步推进生态修复,确保流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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