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内发改价费字〔2026〕534 号基础上做补充澄清;针对源网荷储、风光制氢、绿电直连、自备电厂替代项目,厘清适用范围、自备电厂替代规则、过渡期安排,解决前期落地执行口径模糊问题。
核心要点
1、明确政策适用项目范围(2025‑10‑01 之后接网)
全部纳入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管理: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
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单用户、多用户)
同一厂区红线内普通分布式光伏,依旧执行原有分布式政策,不属于本就近消纳机制范围
2、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口径
2025‑10‑01 日后接网的自备电厂新能源替代项目:
自备电厂自身用电负荷不计入就近消纳的负荷基数; 也就是说:不能拿自备电厂内部用电来满足就近消纳 “自发自用比例门槛(自发自用≥60%、总用电量占比≥30%)”;必须依托外部独立工业负荷来完成消纳指标。 核心意图:堵住自备电厂直接配套新能源、变相规避稳定供应保障费用的路径。
3、增设过渡期
适用对象:2025‑10‑01~2026‑12‑31 之间已经完成接网的就近消纳项目
企业可向电网申请最长6 个月政策过渡期;过渡期起算点:升压站反送电(项目实际接网)时间;
过渡期网供容量二选一: ①接入系统评审意见载明最大网供容量; ②项目实际最大需量 ×1.6;
过渡期到期之后,必须严格正式执行就近消纳价格、稳定供应保障费用规则,不再享受宽松口径。
4、存量项目选择权保留
2025‑10‑01 前已经接网的老就近消纳项目:仍二选一:沿用旧政策,或者自愿切换到新就近消纳价格机制;一旦切换不可回退。
行业解读(光伏 / 风光项目)
堵住自备电厂套利空间:自备电厂配套风光项目不能再靠厂内负荷满足消纳门槛;高耗能企业上源网荷储、风光制氢,必须落实外部有效用电负荷,对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约束增强。
过渡期是缓冲窗口:已经建好并网、前期接入评审偏大网供容量的存量在建项目,有 6 个月缓冲调整;2027 年之后新接网项目不再享有过渡期,直接按正式规则执行。
对内蒙古源网荷储、绿电直连、风光制氢开发影响:
项目可研阶段需要做实外部工业负荷;不能虚设负荷做源网荷储;
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依旧和网供容量挂钩;网供容量大小直接决定项目的系统成本;
蒙西、蒙东负荷率不同(蒙西 64.41%;蒙东 49.49%),两地测算出来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本身就有差异,项目要分区域测算收益。
实操提示
新建项目前期评审时审慎核定网供容量,网供容量越大,后续每年稳定供应保障费用越高;
存量已并网项目(2025‑10‑01 之后接网)尽快对接属地电网,评估是否需要申请 6 个月过渡期;
自备电厂新能源替代项目,方案优先落实外部独立用户负荷,避免后期不符合就近消纳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