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基本信息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时间:2026 年 7 月 2 日适用范围:北京、天津、唐山一体化区域电网全部中长期电力交易,覆盖火电、新能源、独立储能、售电公司、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主体,对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
二、核心制度与市场主体规则
1. 用户入市双轨制,禁止双线并行
直接入市用户:全部电量二选一,只能参与批发市场,或只走售电零售市场,不得同时参与两类市场交易;
暂未入市用户:统一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次月可自主切换至批发 / 零售市场;
经营性用户原则上全面放开市场化购电,优先购电主体鼓励自愿入市。
2. 独立储能双重身份交易机制
独立储能电站可同时具备发电企业 + 电力用户双重市场身份,但同一交易时段不能同时充、放电双向申报:
充电阶段:视作电力用户,参与购电;现货未连续运行区域,充电电价参照工商业代理购电价;
放电阶段:视作发电主体,参与售电、绿电、中长期合约交易;适配京津唐大规模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共享储能项目市场化收益落地。
三、全周期多层次交易体系
明确多周期分层开市机制,拉长合约期限、提升电量锁定稳定性,适配风光新能源出力波动:
数年长期交易:1 年以上多年合约,定期组织双边协商,适配大型光伏、风电基地长周期售电;
年度、月度交易:固定周期集中开市,可探索连续挂牌;
月内短周期交易:分定期开市、按日连续滚动撮合两类,平抑风光月度出力偏差;交易方式包含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交易;交易品类覆盖常规电能量、绿电交易、代理购电、发电权转让、跨省跨区交易。
四、新能源与绿电交易配套条款
绿电交易电价拆分:电能量价 + 环境价值分开计价,绿证价值不叠加峰谷、力调电费;
分布式光伏、滩涂 / 农光互补等新能源项目,可单独或打包参与中长期批发、零售合约;
跨省跨区外来绿电统一纳入京津唐中长期平衡,完善跨区输电容量交易通道。
五、价格与结算关键安排
直接市场用户:合约电价可固定价、浮动联动价,市场自主形成,不再强制统一分时电价;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保留政府统筹峰谷分时机制,适配中小散户;
执行照付不议基础上配套偏差考核机制,对风光发电偏差设置阶梯奖惩,倒逼配套储能平抑波动。
六、配套监管与市场约束
禁止市场操纵、串通报价、囤合约倒卖电量;
售电公司、储能、新能源电站准入退出流程细化,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
调度、交易、监管数据互通,电网安全约束下的超发、缺发电量价格单独设定结算规则。
七、对光伏、储能产业直接影响
分布式 / 集中式光伏:可签订多年中长期售电合约,锁定收益,降低风光消纳与电价波动风险;
配套储能、独立共享储能:明确双向交易身份,充电购低价中长期电量、放电参与售电套利,打通储能市场化盈利闭环;
京津冀滩涂光伏、农光互补等融合项目:可打包开展跨省跨区中长期绿电交易,拓宽消纳渠道。
八、纳入本周光伏行业动态补充摘要
本周电力市场配套政策落地,华北能监局 7 月 2 日发布京津唐中长期交易细则征求意见,首次清晰界定独立储能双向交易规则,构建多年 / 年 / 月 / 月内多层级合约体系,允许光伏电站签订长周期售电合同,为京津冀农光、滩涂光伏配套储能项目市场化运营提供制度支撑,与辽宁滩涂光伏、山西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申报政策形成区域新能源市场化配套组合。

